GRS全球回收標準認證審核的4大模塊: 再生成分、社會責任、化學品管理、環境管理,其具體內容如下。
A - 再生成分
- 本文適用于回收含量達到20%或更多的產品。某些例外可能適用,請查閱紡織品交易所評審和認證程序獲取讓步處理信息。
- 只有具有至少50%回收含量的產品符合產品特定GRS標簽。請參閱GRS標簽使用和聲明指南獲取關于貼標的指南。
- 驗證回收材料的所有來源是否具有相關功能的合法授權,并保存相關文件的副本。
- 所有回收材料供應商(涉及材料收集和/或材料集中的實體)持有有效的回收材料供應商協議(見附錄B)。
- 為所有出貨的GRS認證產品申請交易證書。
- 參與GRS產品生產和貿易的組織須遵守GRS認證。“全球回收標準”要求遵守“含量聲明標準”的要求,“聲明的材料”被替換為“GRS材料”。
- 檢查回收材料的所有進貨,以確認它們不是原始材料;確認是否正確識別了消費前或消費后。保留檢查記錄。
B - 社會要求
C-環境
- 由一名指定EMS工作人員(來自管理層)負責執行;不要求整個職位完全服務于環境管理系統,而是將該角色作為其工作職責的一部分。
- 由專業且合格的工作人員負責管理認證組織對化學品的使用;不要求將整個職位用于管理設施的化學品使用,而是將該角色作為其工作職責的一部分。
- 所有產品中使用的所有投入化學品的準確列表;每項投入應具有完整的安全數據表(SDS),語言應為企業中工作人員使用的語言和英語。信息應當至少保存5年。SDS應符合D1.2a中的準則。化學品供應商應負責SDS的英文翻譯。
- 認證組織應監督并遵守與能源使用相關的所有法律規定。
- 應保持相關的***許可證,并遵守合規性。
- 每月應跟蹤和記錄能源消耗。
- 認證組織應監督并遵守與用水相關的所有法律規定。
- 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用水量的測量和記錄保存。
- 認證組織應制定并滿足用水改善目標,并且每年審查進展情況。
- 應保持相關的***許可證,并遵守合規性。
- 應鑒定污染物和廢水質量參數(附錄4中列出)及其流向。
- 應設有一個系統,以確保廢水在場外進行適當的處理,從而在進入水流之前滿足比較低要求,見附錄D。當***和地方的要求更嚴格時,該限制值取代附錄D所列的要求。該制度還應確保污泥得到適當的處理和處置。測試報告應提供給認證機構,并符合以下要求。
- i. 報告不得超過6個月。
- ii. 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按照測試指南使用設備執行。
- iii. 報告應涵蓋所有法律要求和附錄D中規定的要求。
- 離開場外設施的水在進入水流之前應滿足比較低要求,見附錄D。當***和地方的要求更嚴格時,該限制值取代附錄D所列的要求。
- 所有廢物的庫存、管理、儲存和運輸程序應到位,并盡量減少對環境和健康的安全影響。
- 認證組織應尋找并實施減少廢物產生的方法,并增加再利用或回收利用。
- 認證組織應對生產廢棄物的數量進行統計并保存相應記錄。
D - 化學要求
- 用于生產GRS產品的化學品不會對環境或工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。
- GRS僅適用GRS產品制造過程中化學品的使用和管理。該標準不適用于整個設施,而僅適用于GRS產品的生產。GRS不涉及最終產品中存在的化學品,因為它不能控制在GRS生產鏈中用作初始投入的回收產品中可能存在的任何化學品。
- 認證組織應保存GRS產品生產中使用的每種物質(或混合物)的安全數據表(SDS)。SDS不得少于3年,并且符合至少一個以下標準:
- 1907/2006 (REACH)號規范(EC),根據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(GHS)的安全數據表規則修訂,并由1272/2008(CLP)9號規范(EC)引入,將GHS的其他要素的實施納入了歐盟法規。
- 不得使用表A中列出的任何危險聲明代碼和/或風險術語(或其組合)指定(或可能在應用時指定)的物質或混合物。
- 用于加工GRS產品的任何化學品不得含有歐洲法規(EC)第1907/2006號——關于化學品注冊、評估、授權和限制(REACH)中第57條所述的高度關注物質(SVHC), 包含在法規附件14中。
- 排除不符合ZDHC制造商受限制物質清單(MRSL)的物質。
以上摘錄GRS標準文件中文版部分內容。